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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摘录文件、材料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时,应如何处理?

2022-09-15 17:16:54发布

摘录文件、材料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时,应如何处理?

司法实务中,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摘录文件、材料时可能会出现没有注明出处、没有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及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没有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形。这些都属于证据收集过程中疵所导致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情形,有违证据合法性特征要求。

不管摘录主体是当事人抑或人民法院,只要不具备本条规定的摘录形式要求,就不县备证据效力,即便已经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盖章确认。

本条规定徜录件作为书证的复制件使用时,有法定的形式要求。这对确保摘录件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实施的摘录中,具体摘录人并非法院工作人员,则也属于摘录主体不合法,违反了本条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