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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9.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管

2022-06-30 07:24:51发布

9.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管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

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改机构、鉴定人极列入黒名单期间,不得进人人民法院委扦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単和 H 关信息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

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条文理解】

人的高度重视。

抓好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建立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管理,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推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有序推行。

规范工程造价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要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监督、指导鉴定人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通知,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鉴定监督,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司法建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功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崟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中疑难问题的科学研究,为工程造价鉴定提供科学、客观、合法的鉴定标准,促进工程造价鉴定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