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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庭审笔录

2022-06-10 14:28:24发布

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本条是关于法庭笔录的制作、宣读以及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具体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对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保留,未作修改。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7条、《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133条亦进行了相应规定。

法庭笔录的记载人为人民法院的书记员。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条文适用】

当事人认为法庭笔录的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应当认真审查,确实存在遗漏和差错的,应该及时补正。需要強调的是,要严格区分记载存在遗漏或者差错与当事人改变、补充庭审审时发言两种不同情况。记载存在遗漏或者差错,是指法庭笔录的记载与当事人陈述或者庭审过程不符;2当事人改变、补充庭审时发言,是指法庭笔录对当事人发言的记载无误,但当事人后来认为当时发言与事实不符,或对其不利,或存在未尽之言,想要改变或者补充当时的发言。对于前一种情况,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审查属实,应当补正;对于后一种情况,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在法庭笔录中直接补正。当事人事后推翻庭审中的陈述或者先前自认,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对于法庭笔录的记载存在争议的,书记员应当及时调取法庭录音、录像进行比对,确保庭审笔录反映庭审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