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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中国建筑律师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的程序

2022-04-09 08:57:55发布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级检察院需要交办的案件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地要把握好这一要求,在适用该款规定上不能过于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