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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诚信原则】(民典总)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17 10:44:27发布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释解与适用】

诚信原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后,大部分民商事单行法律都将诚信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托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大量民事实体法规定了诚信原则,诉讼程序法也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1)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向交易对方告知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如《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就是缔结合同时的不诚实的行为;(2)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3)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4)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5)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6)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大的适用性,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不论民事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诚信原则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重要作用。诚信原则不仅为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