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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021-12-20 16:16:45发布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若也是知道使人民之情说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所谓相互串通,首先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和沟通,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当事人之间在客观上相互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该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3.损害了特定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说的特定第三人,包括国家、特定的集体或者特定的第三人。

这类案件主要还是应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该行为是恶意串通所为,其判断标准就是社会的一般观念。就是要求法官在论证期,新郑市要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及新郑过程,法官应当充分发挥法庭再举证,质证辩论方面的功能,要求社会人对此充分举证,充分尊重此案为什么构成恶意串通,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当然,除了恶意传送的合同本之外,如果有双方之间相互沟通损害受害人利益的的函件,那是证明力***强的直接证据。

曹敏律师158010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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