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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律师,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

2021-03-15 08:41:13发布

       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律师,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过去是由于政府专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完工后,向建设方提交竣工报告,质检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

       今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质检机构代表政府对建筑市场进行监控,已经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彻底改变了由质检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而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简历等,质检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验收中处于主导地位,质检机构的职能已经在淡化,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政府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和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检查,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能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保管后,应及时组织有关设计师,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检查。

       整个建设项目是否,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是对工程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的检查,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如果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是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托雁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之日,而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自拆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强化发包人的及时验收意识,至于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如何认定发?发包方拖延验收,可以参照建设装饰施工合同中规定,该合同文本第32条载明,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已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竣工文件视为认可陈华包在运动中,对上述期限没有约定的,可以认定约定为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