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不按套路出牌,办理工程领域最高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申诉,抗诉案件
一、申请时限,法律规定是6个月内。超过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会受理你的申请了。二、直接将一审或二审的证据材料当再审证据提交。三、认为每个证据都是新证据,都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洋洋洒洒几十份,放起来一大叠。四、再审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即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五,不做类案检索报告为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促进类案同判。最高人民法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检察职责。”要说明的是,上级检祭院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第1款第4项的规定,週过作出书面调用决定的形式,可以调用辖区的宓人员临时参与某些个案的办理工作。被调用人员的办案权限只在调用期限I 内针对调用办理的个案有效,调用期限届满或者个案办理完毕,该次调田的办案权限即随之终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规范上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经慎重研究后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而申请监督与申请再审是两种性质相同的权利。从法理上看,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也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以便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维护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也能够使当事人对法律救济期限有明确认识,心理上能早日脱纷争,以一个良好的心态投人新的生产生活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次修订采纳第二种意见,同时将该款规定与案件交办机制衔接一致,主要理由有:一是民事检察监督实行的是“同级受理”原则,由下级检察院受理上级法院复议裁定,既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实践中也无法实行。因此,规定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土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列存在违法情形的;(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6项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主要的考虑是: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本次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等案件时,为查清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需要查询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例如,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四批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的检例第52号、第53号中检察机关均采取了查询当事人及案外人银行存款措施。为进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同级受理”原则,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首先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只有存在不宜由下级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由上级院直接受理。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人审查期限。”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2条对扣路审查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列举方式,并无“等外”规定。这可能不符合当前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査工作的需求,因为随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制度的建立以及互联网咨询平台的试点推进,专家咨询期限不属于承办检察官可控制范围,也需要将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款“有关规定”的表述,检察机关调阅副卷的前提是依照有关规定,即依照检法两院会签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规定,没有会签文件的,是不能调阅副卷的。目前,仅有部分地方检法两院会签了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因此,仍需要进一步推动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落地落实。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上级检察院需要交办的案件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地要把握好这一要求,在适用该款规定上不能过于宽泛。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后,本次修订新增该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次为限。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抗诉维持判决再次抗诉,检察机关均以跟进监督属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进行答复。本次修订增加“依职权”,避免当事人误解为授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再次监督。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讳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员违法仃为的监督情形作出指ラ性规定。监察法第34条第34条第1款上可以做以下区分:一是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的监察不同,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因此检察监督的重点是审判人员违法履行审判职责行为或者与履行审判职责职务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履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本次修订新增该条的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文(第235条)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规定。地方呼吁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实践中常见的执行违法情形作出指引性规定,以便各地有效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条文本身的周延性,还增加了兜底条款。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ニ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人民法院的检察监督权。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2012年本法修改后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扩大,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而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覆盖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