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律师为承包人代理工程款起诉:为发包人办理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纠纷的反诉;
第-百六+-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代理范围的规定。【条文理解】代理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对于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儿点:-、代理制度概述关于代理的概念,史尚宽先生认为,代理(Stellvertretung; Representation)者,以他人之名义为他人对于第三人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为他人由第三人自己受领意思表示,因之直接使行为效力归属于该他人之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原则性的规定。【条文理解】现代法律责任作为一个完整救济、惩罚体系,是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统一构成的。民事责任在损害救济方面发挥着其他两种责任无法替代的作用。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要以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前提,违反民事法律义务的这种“不利法律后果”,既包括原应履行的义务的继续履行,也包括追加一个新的法律义务。比如,
第一百七+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条文理解】表见代理也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9条弥补了这一漏洞,《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从民法的总则的高度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使得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能够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而且能够直接适用于其他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领域,科学有效地扩张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总则编对此予以了沿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应当承担的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对于任何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可以适用这种民事责任方式,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方式的主要作用是: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以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的或业已终止的侵权行为则不得适用。责令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即不
掌握正确的发问技巧发问作为一种特殊质证的形式,旨在通过当庭对被发问人面对面的“一问一答”,揭示其“矛盾"与“错误”,澄清争讼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陈述中模糊不清的事实情节,还原证据抑或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一)就事论事,疑而有问无论是原告、控方抑或被告、辩方提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被发问人,本身并无判断案件是非、评价证据的职责和能力,他们出庭仅仅是为陈述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或者对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技术性评价。被发问人陈述的争讼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与客观事实有无出入?
制订步步深入的发问计策服情况下,发问人通过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乃至诉讼相对人等被发问人应答的控制,实现事先拟订的所期望的发问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如何针对不同的发问对象选择恰当的发问时机,何时提出发问的“核心”问题,怎样把握被发问人应答的内容和方向等,显得异常重要。比如,对于诉讼相对人的证人,鉴定人等被发问人的发问,除了紧紧围绕其陈述的“错误”和“漏洞”外,还应让其首先认诺发问的一些“基础事实”,堵塞可能逃避应答的所有退路,然后再步步深人,一举击中要害。(-)制订步步深入的发问计策发问的主要任务
第—百二十四条[新增]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清或者依职只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心要时,可以婴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勘验的规定。关于勘验,《92年意见》没有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本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内容,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作出的规定。【条文理解】勘验在理论上系指“法官以其五官之感觉作用,直接亲自体验物体之性状,从而认识一定人物事况性状事
第-百二十三条[新增]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同。经法庭准件,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同,当事人各们中清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3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然与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条文主旨】木条是关于对专家辅助人询网以及专家辅助人活动范围的规定。本条内容来源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是对其内容进行整理形成的。【条文理解】从证据方法角度来着,询问是对于人证进行调查的必要手段。通过询网能够更清楚、准确地了解当事人、证人陈述的内容,发现其中
一、认真研看材料并形成案件事实脉络首先,认真研看材料,是掌握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大多数时候,律师在拿到案件材料前,当事人或多或少都会给我们介绍部分案件情况,这些介绍其实并非事件的全貌,也有可能带有较强的个人主观情绪。然而,不少律师往往止步于此,误以为当事人的前期介绍就是全部的案件事实,就不再深入研看案件材料。其实,这种看案件材料的心态是不正确的。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其介绍的案件情况往往是经过主观加工过的,与真实的事实存在偏差;并且,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员,其对案件的理解及解读常与法律规
摘录文件、材料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时,应如何处理?司法实务中,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摘录文件、材料时可能会出现没有注明出处、没有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及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没有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形。这些都属于证据收集过程中疵所导致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情形,有违证据合法性特征要求。不管摘录主体是当事人抑或人民法院,只要不具备本条规定的摘录形式要求,就不县备证据效力,即便已经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盖章确认。本条规定徜录件作为书证的复制件使用时,有法定的形式要求。这对确保摘录件的真
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注意事1.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提供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的副本或其他输出介质。2.由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电子设备或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特点,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刻意删除、伪造等情形,需要法官作助于科技、信息手段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3.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
释明权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扩张解释,应以不违背当事人的本意为限,不能限制或损害当事人在实体法及诉讼法上的权利典型案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尚信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尚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信公司)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之规定,本案中,城建公司明确表示其诉讼请求条以2012年9月23日签订的工程施工
典型案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皓月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是指该公司在原审中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而原审法院未予准许。法院认为,关于申请鉴定,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5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
第9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文规定】2001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7,当事人举证证明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8,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