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专业建筑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工作多年,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至今
关于工程质量的一般规定1、建筑工程应当确保质量(网站内查找)2、建筑工程监理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3、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保期限4、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及工程使用前提5、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
关于认定压缩工期、工期顺延的相关规范1、禁止压缩工期2、工期顺延的情形3、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情况下承包人请求确认工期顺延的条件
因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损害赔偿责任【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80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18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好毁损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挂靠人及被挂靠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修责任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强调了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能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关于保
关于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本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处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有约定,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专门约定,包括在合同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其他协议中关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二)当事人对返还期限
工程质量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1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本条是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的规定。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万无一失,我国法律做了详尽严格规定。<建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
未取得工期顺延确认以及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工期顺延确认以及未
北京房地产律师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瑕疵,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筑工程施工方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无偿修理返工及改进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物档案,为当发现低级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是如果能够通过加工等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打建筑工程施
工程质量特别是基础是百年大计,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无一失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
北京房地产律师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出于自己的需要,未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没有经过验收,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发包人接受实际接收后,意味着承包人已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开始享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工程的一切意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一般而言,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要件,所谓的交付,一般来说转移占有就视为交付,在讨论本调色,也有人建议用发包人实际控
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律师,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过去是由于政府专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完工后,向建设方提交竣工报告,质检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 今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质检机构代表
北京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北京房地产律师,曹敏,在全国各地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其中很多就是关于工程竣工日期纠纷的问题,此问题直接关系到红亲是否违约,违约责任在哪一方的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和合格的,以建设工程合沟值日作为竣工日期,若经验收不合格的,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符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专业建设工程质量与工期纠纷案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律师早年毕业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后来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是具有双学历的复合型律师。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工程师、评估师、高级工程师。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律师先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公司、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