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筑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工作多年,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至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也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对此,《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都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有修复可能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建设工程经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如果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民法典》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多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但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不诚信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尤其是发包人利用其在建筑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上取得有利地位,让承包人部分甚至全部垫资施工,或者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导致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任务后,不能按时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个别发包人通过拖延或者拒绝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方式,以达到迟延付款或者少付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二是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二 是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关于发包人组织竣工收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该示范文本第13.2.2项规定:
发包人未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司法程序后,建设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系因哪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进行竣工验收,通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包括竣工预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人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如果经检查建设工程存在问题,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就存在的问题
准确认定不合格工程是否能够修复在审判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为纠纷的产生,矛盾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常出现承包人不愿继续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发包人也不愿承包人再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如果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对工程质量进行认定,并对案件作出处理?笔者认为,在承、发包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继续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的,首先要看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通过修复解决。对于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先看当事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如果双方当
严格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个标准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和按照过错赔偿损失。“折价补偿”首先应确定履行无效合同,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然后才存在补偿问题;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应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对此也有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就无法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的价值就体现不出来,无法折价补偿,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
开竣工日期的认定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直接影响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或发包人主张延期竣工损失等责任的认定,对开竣工日期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但考虑到建设工程竣工较为复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会导致开竣工时间出现变更,实际开竣工时间和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决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1、施工合同应约定开工及竣工时间(本网站内查找)2、开工日期的认定3、竣工日期的认定
关于工程质量的一般规定1、建筑工程应当确保质量(网站内查找)2、建筑工程监理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3、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保期限4、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及工程使用前提5、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
关于认定压缩工期、工期顺延的相关规范1、禁止压缩工期2、工期顺延的情形3、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情况下承包人请求确认工期顺延的条件
因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损害赔偿责任【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80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18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好毁损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挂靠人及被挂靠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修责任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强调了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能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关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