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专业建筑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工作多年,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至今
工程质量通病-、基本解读参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2.0.2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定义,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设工程中易发生的、常见的、难以完全避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以住宅工程为例,工程质量通病的具体表现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中沉降变形(砌体承重结构的局部倾斜、框架结构柱基沉降)、管桩桩身倾斜、桩身断裂;地下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变形缝渗漏、施工缝渗漏、后浇带渗漏、柔性防水层空鼓;砌体结构工程中砌体标高、轴线等尺寸和裂缝偏差不符合要求;混凝土
结构安全性是建设工程质量首要也是最重要的衡量维度。任何建筑结构,都会承受自然环境和社会活动引起的荷载,为使结构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可能的荷载,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结构工程理论,结合建设工程功能用途、地质岩土、环境因素、材料制品等进行科学计算,考虑到结构可能面临的直接作用、间接作用和环境影响。建设工程在正常施工、使用的情况下,结构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作用和变形而不发生破坏;在偶然事件发生后,结构仍能够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若结构因工程质量低下而不能满足安全性能,轻则造成资源浪费,重则会
工期顺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期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的工期变更及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建设单位原因
竣工日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鉴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实践当中经常出现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或者是提前完工,又或者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因此产生了关于竣工日期认定的争议。《202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在(2011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开工日期包含设计开工日期和施工开工日期。而(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为更贴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开工日期分开表述为“开始工作日期”和“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虽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会约定开工日期,但是在实践中,工程项目的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建设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以及工程开工条件的完备性,往往会导致项目的开工日期存在争议。对此,《2021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
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方式、退还等可以参照《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6.2条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也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对此,《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都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有修复可能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建设工程经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如果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民法典》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多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但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不诚信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尤其是发包人利用其在建筑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上取得有利地位,让承包人部分甚至全部垫资施工,或者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导致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任务后,不能按时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个别发包人通过拖延或者拒绝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方式,以达到迟延付款或者少付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二是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二 是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关于发包人组织竣工收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该示范文本第13.2.2项规定:
发包人未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司法程序后,建设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系因哪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进行竣工验收,通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包括竣工预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人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如果经检查建设工程存在问题,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就存在的问题
准确认定不合格工程是否能够修复在审判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为纠纷的产生,矛盾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常出现承包人不愿继续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发包人也不愿承包人再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如果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对工程质量进行认定,并对案件作出处理?笔者认为,在承、发包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继续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的,首先要看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通过修复解决。对于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先看当事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如果双方当
严格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个标准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和按照过错赔偿损失。“折价补偿”首先应确定履行无效合同,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然后才存在补偿问题;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应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对此也有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就无法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的价值就体现不出来,无法折价补偿,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
开竣工日期的认定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直接影响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或发包人主张延期竣工损失等责任的认定,对开竣工日期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但考虑到建设工程竣工较为复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会导致开竣工时间出现变更,实际开竣工时间和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决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1、施工合同应约定开工及竣工时间(本网站内查找)2、开工日期的认定3、竣工日期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