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业务包括:工程合同审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案例】黑龙江哈尔滨xx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法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和顺序所谓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因意思表示不清楚或者不明确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是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词句不清楚、模棱两可。如果意思表示的词句清晰无误,则不需要解释。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如果通过此种方法意思表示已经清楚,则不需要往下进行。如果通过此种方法意思表示还不清楚,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进行解释。i二、合同解释的特别规定在审
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来源于罗马法中“对要约人不利”的解释规则,目前为诸多国家民法典所规定。例如,2016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遇有疑问,自由协商订立的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不利于债权人的解释。”所谓作出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从债的关系角度是指作出令债务负担较轻的解释。本司法解释起草调研过程中,学术界和实务界多数意见认为,只需明确无偿合同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即可,因为在有偿合同场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王利明教授也认为,对于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
合法解释规则是指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时,原则上应选择可以避免法律行为无效的那种解释。因为通常而言,采用法律上有效的手段追求合法结果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如果某合同词句可能有两种合理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另一种解释则相反,那么宜用使之合法的方式解释该合同或其条款。1合法解释规则在比较法上也被广为认可,2意大利、智利等国民法典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对此均有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在参酌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本质是对《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解释和体系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订立或者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等预约合同的规定1.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2.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
中标合同备案一、基本解读中标合同备案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后,按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实质性内容,在法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并予以备案的行为。中标合同经备案后,作为法定的工程结算依据,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立法上,修改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4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 日内
非必须招标项目-、基本解读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与认定应适用排除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条,发改委2018年3月27 日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发改委2018年6月6日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
承包人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4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不因超越资质而被认定无效。江苏高院《意见》第3条、四川高院《解答》第1 条、安徽高院《意见》第4条第1项均有类似规定。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江苏高院《指南》第2.3.1
1.合法承包人资质的类别和等级合法的承包人应具合法承包人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 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下设有12个类别和4个级别,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讯工程、机电工程12个类别和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级别。
自然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的合法承包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可见,只有企业才能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自然人不能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得成为合法的承包人。实践中,虽然存在自然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但自然人因不具备施工资质,不是合法的承包人,在法律上仅能被认定是实际施工人,其与发包人、施
承包人一、基本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发包人接受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按照约定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第2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可将承包人分为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根据工作范围、内容的不同,承包人可分为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因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多发生于施工阶段,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敦日您: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成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发票管理办
资金是企业良性运营的基础。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资金管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企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资金管理也随之相继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非现收款、税金筹划、工程欠款等,承包人对此需要重点防控与关注。-、非现金收款在建筑市场中,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随着房地产市场总体下行和房地产企业忙于抢占市场的形势凸显,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普遍紧张,由此催生出很多地产类、商业综合体类项目向承包人以票据、保理、以物抵债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
履约资料的管理工程建设的履约资料,一般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工地、材料、施工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有计划的组织和管理而形成的外部联系材料和内业资料。资料是支持工期展约、质量达标、施工安全,保障计价结果和款项收支的重要依据。当前的项目履约资料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不足和管理方式粗放,承包人履约资料管理制度建设不完亲传统项目管理方式重施工,轻资料,先干活后算账,轻信口头承诺,无书面留证,对资料的收集和保管较为随意,丢失时有发生。为了满足企业精细发展的需要和行业合法合规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