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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甘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出资人权利,是指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作为出资人的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行为。构成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要件是:1.行为的
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裁判摘要】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且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合同应予解除,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合同双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协助、减损等法定义务,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履行减损义务【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472号(2014年5月20日)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均充分表明,仲裁条款在民事合同中具有独立性。工程结算后,施工合同双方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即工程欠款数额已成为一个定数。《还款协议书》是为履行施工主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主合同的补充、细化。同时,《还款协议书》是为
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根据本解释第43条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即此种情形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是共
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俗的讲,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一)工程范围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都存在建设范围。承包人具体施工的工程范围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等文件确定,该范围决定了承包人施工的边界。工程范围,并不仅仅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与面积等,更主要是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不同的工程范围,对施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求不同,而且施工人投人的设备、人力等也不相同。工程范围直接决定
对于工程价款的性质,由“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予以折价返还,而不是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该处修改对工程价款的性质给予了明确导向。对于工程价款请求的前提,由“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完工程度,可分为“在建工程质量合格”和“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只限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并未考虑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场导致
不同于诸如买卖、借贷、人身损害、婚姻等一般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冠以“民商事疑 难案件之王”的评价。无论是法官、仲裁员还是律师,必须充分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才能准确把握案件本身。一个普通的建设工程,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 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审价机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等。在施工现场所涉及的“人”,可能有甲方代表、施工管理人员(五大员)、总监理工程师、费控、仓库
工程招投标“三假”乱象梳理今年以来各地通报的违规招标案例发现,在招标条件上“搞小动作”的并不少见,有的在企业资质上做文章,有的在投标履约保证金上大幅提高门槛◇相比于被动围猎,一些评标专家主动钻空子的破坏力更大名义上设定招标资质,实际上是量身定做;台上90多家企业投标竞争,竟是台下4人联手“导演”的;顶着评标专家的名头,干的是坐收渔利的生意……近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工程招投标领域滋生假招标、假投标、假评标乱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工程招投标领域资源密集、投资集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简要案情:A将案涉工程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给承包人B(建筑公司),后B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非法转包给自然人C,约定工程结算价以A与B之间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准,C按工程结算总价15%标准向B上交综合管理费。案涉工程已工收合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现C以B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辩称,其与C之间的合同属无效,但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应扣除工程结算价
一、追究虚假诉讼(包括被告提交的虚假质量鉴定报告及租金证据等)责任申请书,并在补充代理答辩意见中提出。二、申请证人(原告照片的人、班组长)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明目的:1、证明材料合格;2、质量合格;3、停工窝工损失。附:拟出庭作证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三、要求被告提交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还包括工资发放证明、聘任合同及分工职务材料。要求被告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xxx等人员出庭作证。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xxx,与原告的相关人员共同对工程材料及相关工序进行验收,并以签字或者共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要点1.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提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2. 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裁判要旨】1.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方或者专业工程分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类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类别,所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如下:1.木工
中国建筑律师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