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筑工程律师专门办理他人办理不了的工程欠款,利息重大,疑难,复杂,冤假,错案
优先受偿权的催告一、基本解读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催告是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通说认为,因为催告并非以迟延效力的发生为目的,故催告不是法律行为,理论上是准法律行为的一类,可以准用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催告的内容限于债的标的范围,催告的内容超过债务的,在债务数量范围内发生效力;催告内容小于债务的,如债的标的为可分的,则视为有效的一部分请求。催告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债务人住所不明时,债权人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催告。根据现行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优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二十年造价师监理师建造师!不按套路办全国案件!电话1580106195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时,其价款结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当事人是否另行达成结算协议,按以下不同方式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北京高院
总承包合同中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是承包人主张发包人付款比例及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承包人界定发包人付款是否足额、及时的依据。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不时会发生发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支付缓慢、严重滞后,对承包人中报的月进度量随意审核或拒不审核等千方百计占用承包人资金的情况,这在房地产、商业综合地产项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给项目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此同时,发包人拖欠承包人款项,往往会导致承包人拖欠下游分包分供单位的工程款或者材料款,违反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从而导致履约质
承包人未提供签证证明文件时,工程量应如何认定2017-0201具体到本条规定而言,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但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如何确认工程量?我们认为,承包人作为主张工程量变更(主要是增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不能证明其主张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在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担中,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除本条规定外,关于承包人就工程量议的举证责任问题,地方高院亦有类似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
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争议的处理,应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指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本条定义的计价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二是规范工程量计篁的计量规范,即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上程工程量 计算规范》 GB S0854等仿古建筼、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构筑物、城巾轨道交通、爆到 、水利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以及电力、公路、铁路、水运、石化等专业工栓的订重规则(一些地区还存在与国家计量规范不一致的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李克强: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决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笔辛苦钱;农民日报2021-12-25 06:43农民日报社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暨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2月2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做好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关系广大农民工家庭生计和社会大局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就业优先,大力支持中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司法审判当中的突出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目前来说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建筑领域。每年人民法院都会受理大量劳务合同或劳动争议案件。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正是对症这一顽疾的一剂猛药。《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直接就用人单位对其提供劳务或劳动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针对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进行了特别规定。但是由于《条例》是以行政法规的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规避了建设单位向农民工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的法定责任,是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3、24、29、35、37、49、57条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无效的约定,因此是不产生违约责任。另外,建设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其实也是支付施工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谈不上返还的问题,何况建设单位还拖欠施工承包人工程款,谈不上返还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款项。保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一般性规定1、发包人的付款义务2、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基础3、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规定1、合同约定明确的结算(网站内查找)2、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确定性3、工程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4、材料人工价格变化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5、发包人的及时验收义务6、已验收的不得以质量瑕疵拒付工程价款7、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一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琪琪到全债权实现的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包人与承包
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发包人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驶,最长行驶期限及起算时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nbs